一孩童游泳溺亡 同伴是否担责?且听老友说法

14.03.2015  15:27

  (网络图)

  一次本不该进行的冒险,让两个家庭蒙上阴霾。一个家庭痛失9岁爱子,家中老人至今卧床不起;另一个家庭面临着1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和伴随小孩一生的痛苦记忆。回想起儿子小黄的音容笑貌,33岁的黄某泣不成声。去年,9岁的小黄与同学小军、小曾、小陈午后放学后到河中游泳,不谙水性的小黄不慎溺水,3名同学因水深不敢相救,眼睁睁看着小黄被河水淹没,最终死亡。悲痛的黄某与妻子周某将小黄的3名同学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10名被告共同赔偿53万余元。

  3月12日上午,小黄溺亡一案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判:小黄的监护人看管不当负主要责任,小陈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军、小曾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南晓镇中心学校不负担赔偿责任。

  悲剧:一孩童溺水三同伴未施救

  小黄与小军、小曾、小陈均为良庆区南晓镇中心学校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事发时4人年龄均为9周岁。2014年9月12日中午12时许,小黄放学后得知小陈与小曾相约要去河中游泳,便与小陈一同前往寻找小曾,寻找未果后,两人便前往南晓镇一河边。当小黄和小陈到达时,小军、小曾已在河里游泳。

  当小黄表示自己不会游泳不敢下水时,小陈却对他说“我教你游泳,下来啊。”“不要紧,我会拉住你的,我会游泳,我会救你的。”在小陈的怂恿下,小黄先后两次下水。第二次下水时,意外发生了,由于小陈没有牵着小黄的手,小黄被河水冲走。看着在河水中挣扎的小黄,3名同伴慌了神,可是河水较深,3人并未赶去救小黄,也未到附近寻求成年人帮助。担心被家长和老师责骂,3人上岸后没有报警,也未向家长和老师提及此事。

  下午放学后,看着其他小孩背着书包回家,自己的儿子却不见踪影,黄某以为小黄只是贪玩而忘了回家的时间。天色越来越晚,小黄仍然没有回家,黄某不由得担忧起来,立刻到大街上、邻居家和学校寻找小黄,但直到当天晚上10时,都没有小黄的消息。

  当晚10时许,黄某和妻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南晓镇周边寻找一晚上无果。次日下午3时,有群众称在河边发现了小黄的衣物。民警随即到河边进行打捞搜索,一个小时后,小黄的遗体被打捞上岸。

  小黄溺亡的噩耗瞬间打破了家中的宁静,黄某及其家人悲痛欲绝。黄某的妻子周某因难以接受小黄死亡的事实病倒,入院治疗10余天;小黄的奶奶至今仍卧床不起。

  “事件发生后,3名学生的家长一直没有来慰问我们,我们都觉得很心寒。”黄某说,学校负责人也无意协商赔偿,多次表示让他用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起诉:家长向10名被告索赔53万余元

  万分悲痛的黄某和妻子将小军、小曾、小陈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被告赔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3万余元。

  原告黄某、周某认为,不谙水性的小黄被小军、小曾和小陈引诱到河边,并将其强行带往河中心导致其溺水。在小黄溺水后,小军、小曾和小陈不仅没有救助、没有将情况及时告诉大人及老师,而且还极力隐瞒;案发日为星期五,小黄下午未到学校上课,但学校没有及时将此事通知家长。他们的行为使小黄失去了最后一丝生还的可能。

  本案中,在河中游泳的小军、小曾是否要负责,怂恿小黄下水的小陈是否要负责,小黄的监护人是否要负责,学校是否要负责成争论焦点。

  经过开庭审理,良庆区法院认为,小黄到河边时,小军、小曾两人已经在河里游泳,两人并未邀约小黄至此,也未叫小黄下河游泳,他们与小黄溺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关联,因此两人不承担责任。

  怂恿小黄下河的小陈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其年龄、智力水平、受教育情况、当时的对话内容以及事发后的处置等可以判断,小陈知道下河游泳存在一定危险性,小陈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受害人小黄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明知在河里游泳的危险性,还在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下河,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但由于事发时小黄仅有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小黄溺亡并未发生在上课时间内,也未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且南晓镇中心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已经加强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小黄溺水死亡与南晓镇中心学校无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决小黄的监护人黄某、周某负主要责任,小陈的监护人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提醒:家长和学校要重视安全教育

  时值春季,天气渐暖,可能又会有不少孩子偷偷去河边游玩。该案主办法官提醒家长和学校,平时要教育孩子,千万不要在没有成年人保护的情况下擅自去河边游泳,一旦发生危险要赶紧呼救和寻找大人进行求助,不要等悲剧发生再捶胸顿足或推卸责任。

  记者了解到,此前有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不会游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学校游泳基础设施投入相对不足。城市中,许多被调查的学校不具备开展游泳课教学的条件;在乡村学校中,游泳基础设施投入还处于空白阶段。

  老友说法

  未成年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事前无认识、控制能力,事中、事后无救助保护能力,法律有必要对其事前的危险行为予以禁止,加重监护人的事前监护力度。本案中,若黄某、周某平时对小黄多进行一些安全教育,在小黄放学后能及时掌握其行踪,这起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谢志强)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