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里掏鸟窝最高罚五千 水泥运输车要装定位装置
相思湖的美丽需要大家的维护。记者 段柳健 摄
在湿地里捡拾或者损坏鸟卵、鸟巢,最高可罚五千元;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捡拾鸟卵、捕捞鱼类等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恢复和稳定湿地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每五年开展一次湿地资源调查
广西湿地总面积为75.43万公顷,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2%,湿地面积总量居全国各省区第20位、在西部省区中居第7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湿地面临着污染、围垦、生物多样性降低等威胁,保护形势极为严峻。
《条例》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对湿地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
为确保广西有限的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湿地名录,每5年开展一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明确了对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生态功能出现退化的湿地组织生态修复。
在湿地开展活动符合保护规划
为防止湿地资源不被过度开发利用,《条例》明确,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对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列入湿地名录湿地的,规定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恢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此外,还对在湿地开展活动作了要求,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保护好红树林珊瑚礁等物种
统计显示,围填海使广西滨海湿地面积锐减了66.4%,许多湿地鸟类栖息地和觅食地消失。广西的红树林备受各界关注,全区现有红树林面积14万多亩,目前红树林仍受到人为的采砂、海洋生物采集、养殖污水排放污染和森林病虫害的威胁。
《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滨海湿地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生物物种保护、植被恢复和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等工作,合理利用滨海湿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列入湿地名录的滨海湿地进行开发建设,防止和减少工业废水、养殖和生活污水等对滨海湿地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
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做好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物种的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的防范治理,建立防范预警机制。
(记者 张芳琳)
重要湿地禁止行为
●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擅自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烧荒、采集泥炭。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抓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使用电具、水枪等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方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破坏湿地相关处罚
●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擅自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烧荒、采集泥炭的,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捡拾或者损坏鸟卵、鸟巢,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
■ 同时实施的新条例提出
水泥运输专用车要安装定位装置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张芳琳)《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车辆管理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环境等方面均有要求。如加强信息管控,要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