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检察院公开宣告不捕案件

24.02.2017  13:12

  广西检察网2月24日讯(通讯员纪涵量)为全面推行检务公开,保障案件当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检察工作和批捕案件的透明度。近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公开宣告。案件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参加了此次宣告活动。 

  被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因其儿子与黄某某有过节,于是伙同本村兄弟及其儿子一起到灵山县烟墩镇古榕村委二级公路的路口处,持木棍将与黄某某一同前来的黄某海、黄某河、黄某洋等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已经赔偿被害方63000元,并得到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所以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作出不逮捕的决定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在宣告活动中,承办人详细说明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阐明了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宣读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活动结束后,承办人结合本案以案说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进行法制教育,黄某当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并向被害人道歉。事后,被害人主动伸手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握手言和。 

  实践证明,公开宣告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又是促进阳光检务建设、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灵山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