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检察院纠正一起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案

05.04.2017  19:13

  广西检察网4月5日讯(通讯员陈春文)日前,灵山县检察院控申科接访一名律师,控告灵山公安涉嫌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据该律师反映,其作为一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去灵山县看守所要求会见涉嫌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为由不允许他会见。其认为灵山县公安局限制其会见当事人不当,请求依法审查、监督。 

  接受控告后,控申科干警及时前往看守所了解情况,并与作出限制律师会见嫌疑人的灵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进行了询问谈话,指出禁毒大队所办案件虽然重大复杂,但运输毒品犯罪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要办案单位批准同意才能会见的范畴,应当按规定准许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 

  目前,灵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已纠正其不当行为,取消了律师会见许可。该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保障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相关权利,促进了办案机关规范和完善律师会见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灵山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