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为企业正名
法律监督挽救企业命运
——灵川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为企业正名
广西检察网3月28日讯(通讯员胡琴 陆仲达)2015年,桂林某药业公司生产的10批银杏叶片因未按药品标准规定投料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该案发生时该药业公司在职职工多达100多人,是一个在本地医药行业小有名气的中型企业,此时正进入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该案进入刑事程序后,企业声誉受损,订单骤减,部分被认为有问题的原料、生产线也被查封,工人工资停发,企业在破产边缘苦苦挣扎。
2016年4月,灵川县检察院收到案件线索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法律认定并监督侦查部门撤案,为企业的发展解除了脚镣,为该药业公司正名,让企业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真正实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大局的效果。2017年3月10日,该药业公司代表为灵川县检察院送上了一面“热心为民,公正执法”的锦旗,并激动地说:“没有检察官的这一认定结论,我们的企业可能因此一蹶不振,非常感激检察官秉公执法,为我们挽回了名誉,挽救了企业!”
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2015年5月1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业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提取生产工艺生产银杏叶片的行为,遂对其成品仓库的500多件银杏叶片予以查封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认定该药业公司从2014年10月开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银杏叶提取物的标准要求,擅自改变工艺使用未经批准的“水提法”提取银杏叶69443.5kg,共获得银杏叶提取物1300kg,并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将经“水提法”提取的银杏叶提取物投入生产成药制剂银杏叶片10批,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的30多家药品经营企业,货值130.5万元。5月26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认定的结果,对该药业公司进行了相关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交侦查部门。5月28日,侦查部门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该药业公司立案侦查。
一时间,药业公司人心惶惶,一个正在走上坡路的企业怎么转眼间就涉嫌犯罪了呢?据该公司技术人员解释,“水提法”提取工艺从1998年在我国使用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已广泛用于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领域,很多制药企业也同样使用该项工艺,怎么自己就被认定“假药”了呢?眼看着自己的产品被扣押,生产线停工,该药业公司赶紧向侦查部门道出“商业机密”:原来该药业公司根本没有自行生产银杏提取物,所谓自行研制生产的银杏提取物其实都是从其他省外公司购买的,原先是为了商业机密的考虑才隐瞒事实,现在由于这些提取物被认定有“问题”,所以才说出实情,希望可以以此减轻处罚。
侦查部门立即赶赴外省进行走访调查,证明了药业公司所言属实。但根据2015年8月10日新出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中的相关规定,该银杏提取物中的槲皮素、异鼠李素、槐角苷三项不符合规定。也就是说,药业公司仍然逃脱不了被追责的命运。
2016年4月,该药业公司向灵川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灵川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审查材料后发现,药业公司从侦查部门立案到侦结的过程中,刚好经历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新法的颁布,即2015年8月10日出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而在新法颁布前,按照2010年版“药典”对应的标准,使用“水提法”提取工艺生产的产品,检验一直都是合格的。
灵川县检察院认为,药业公司使用未经批准的“水提法”工艺提出的原料进行加工生产银杏叶片的行为,到底应该适用哪一部法规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该行为是否违法,也直接关系该企业今后的命运。为查清案件事实,经办案人员讨论决定,一方面,该院向侦查部门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另一方面,该院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经过调查取证,灵川县检察院作出认定,食品药品检验部门认定该10批次银杏叶片为假药所依据的标准,是2015年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而该药业公司生产涉案药品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按照当时的药典(2010年版)对应的标准检验,该行为不属于“未按药品标准规定投料生产”,因此,这10批次银杏叶片按照当时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来看是合格的。灵川县检察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不能以后面的标准来评价前面的行为。因此,该药业公司生产这批药品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其行为不涉嫌犯罪。
2016年4月22日,灵川县检察院向侦查部门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侦查部门很快撤销了此案。药业公司也恢复了生产,并走上了正常的发展道路。该案的成功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6年底,该案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年度“全区优秀立案监督案件”。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