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综合利用新规出台

16.01.2015  00:26

  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近日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强化企业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立项审批、土地约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明确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措施,完善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体系,强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相关技术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的总体要求。明确要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收取各省(区、市)上年度最终统计数据。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煤炭产量超亿吨的产煤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同时要求,煤炭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编制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还针对煤矸石堆场选址、占地规模、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及煤矸石发电的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和总量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针对煤矸石利用的鼓励和处罚措施更加明确。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给予政策支持。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超标排放的,取消其享受国家财税、价格等鼓励扶持政策资格,对已享受国家鼓励扶持政策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缴。
  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煤矸石排放总量达到7.5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1倍。预计2015年煤矸石排放量将接近8亿吨,累计堆存量45亿吨,形成的煤矸石山2600多座,占地 1.3万公顷。煤矸石产量仍将不断增长。针对煤矸石的管理,急需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等多个方面着手,进行顶层设计,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良性发展。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多个部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