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父母患病 独生子女或有十天陪护假

24.05.2017  18:23

  年迈的父母患病需要人照顾,独生子女每年或有最长十天的陪护假;将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便利,为老年人能随配偶或子女共同生活。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二次审议稿新增不少与老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民生福利。

   亮点1

  父母患病独生子女该不该有陪护假?

   拟设定每年累计最长10天陪护假期

  ●现状

  目前,承担赡养义务的成年独生子女承受着较大压力。特别是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时,他们还要忙于工作,分身乏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类家庭的子女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建议应有相应陪护假期。

   ●二次审议稿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上述意见,在二次审议稿拟新增独生子女家庭护理假制度。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期。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另外,目前广西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但各地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收入水平不作限制。为更好地体现这一制度的变化,二次审议稿拟增加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内容,指出具体的标准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对津贴做出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津贴的年龄。这意味着,享受高龄津贴年龄限制也有更为人性化的制定。

   亮点2

  共同生活如何更好地“居家养老”?

  提供子女户口迁移、医疗保障便利

  ●现状

  居家养老是广西的主要养老形式。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不少子女外出就业安家与父母两地分居,父母养老成了问题。如何为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提供便利?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众多,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不能亲自照顾老年人的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让老年人养老无忧?

   ●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拟新增规定,为老年人的随配偶或者赡养人共同生活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同时,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并在选房方面予以优先等。

  如果赡养人事出有因不能在身边照顾老人,应委托有能力个人、养老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代为妥善照顾老年人的生活。对于一些特殊家庭,需要分开来赡养的老年人夫妇,子女方还需要征求父母双方的意见。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作为子女方不可“不闻不问”,家庭成员应积极探访。对较长时间不来探望的“亲属”,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敦促其前往探望。

   亮点3

  老年人交通出行如何获更多优待?

  降低免费乘车起始年龄“错峰”出行

  ●现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提高老年人交通优待水平很有必要,但现实中经常出现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期与上班族“争夺”公共交通资源的情况。立法对这一社会问题要有回应,对老年人交通出行更多体现人性化。

   ●二次审议稿

  法制委员会研究会研究认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实现途径就是要降低享受该优待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实践中,一些地方采取在出行高峰时段对老年人乘坐交通给予优惠,在非高峰时段给予免费乘坐的做法值得推广经验。

  为此,二次审议稿拟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或者是允许七十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在部分时段免费乘车。并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

   亮点4

  能否鼓励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

  鼓励“  医养结合”健全签约服务

  ●现状

  医养结合是近年来养老的热门话题。当前,国家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尤其是各地在探索养老机构是否可以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等问题,均是医养结合探索中一个热门话题。

   ●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拟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并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

  拟新增规定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居民签约服务机制等内容。如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同时,拟增加规定对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施,保证这些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转。

   ■其他拟新增“福利”速览

  ●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称为老年人。老年节“升级”,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

  ●对孤寡、失能等特殊老年人依托农村、社区养老机构提供托养、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

  ●鼓励更多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

  ●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

  ●引导老年人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年人、独居老年人和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的生活状况。

    (记者 彭媛媛)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