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已婚儿子买房产权归谁?法院判决:归儿子

24.08.2015  12:13

  宜州讯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房产归出资方所有。
  
  今年4月10日,宜州市庆远镇的黄小霜起诉要求与结婚5年多的丈夫韦汉胜离婚,请求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韦汉胜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将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韦汉胜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
  
  经调查发现,2010年3日,韦汉胜母亲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间,分四次付清房款35万元,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韦汉胜。
  
  法院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认定该房产属于韦汉胜个人财产,对于原告黄小霜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及女儿因拆迁安置分得的房屋归原告黄小霜和女儿所有,原告黄小霜支付被告韦汉胜该房屋折价款17万元;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苏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