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加强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17.05.2018  00:47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8〕45号)精神,为规范和完善低价药品政策,促进我市低价药品生产和流通,南宁市物价局将加强改进和完善低价药品管理方式。

  一是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二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进出低价药品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价格进出低价药品管理,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凡参与全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以及全区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采购工作。南宁市物价局将加强药品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药品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