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贩毒现象频现执法遇困境 监管瓶颈待破解

20.11.2014  13:13
 

 

  蔡华伟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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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重症或绝症病人、孕妇、未成年人,谁曾想过他们会成为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力量”?在打击贩毒的行动中,公安机关频频发现利用特殊人群贩毒的现象。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让相关执法遭遇羁押难、监控难、刑罚执行难等问题。如何对特殊人群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惩治?近日,记者在内蒙古进行了调查。

  如此贩毒,难处罚  

  女毒贩为逃避惩罚多次怀孕,残疾人有恃无恐屡教不改  

  “按照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此类情形之一的,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对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按照刑法,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的人性化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人群的权益,但犯罪分子却利用弱势人群进行贩毒,从而逃避打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相关负责人坦言,“有的女性毒贩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怀一个,带一个,生了一个又一个,‘肚子永远不得空’,使自己长期处于哺乳期和怀孕期。

  2014年6月,外号“白拐子”的下肢高位截肢残疾人白某某被内蒙古乌海警方收押。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自2010年开始,白某某曾多次因贩卖少量毒品被公安抓获,但总是因其身体原因不能收押而被取保候审。屡次逃过牢狱之苦,白某某胆子越来越大,曾公然在居所贩卖毒品。公安干警历时4年严密监控搜集线索,2013年,禁毒民警再次将刚刚购入毒品的白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10克。

  在内蒙古其他地区,特殊人群涉毒案件也越发频繁。前不久,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破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患有尿毒症,需定期做血液透析,不能被执行刑事拘留,最终被取保候审。而王某某非但没有就此改过,还自恃患有严重疾病,继续贩卖毒品。

  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统计,仅2013年,内蒙古吸毒贩毒的四大高发地(包头、乌海、鄂尔多斯、巴彦淖尔)就破获特殊人群贩毒案件59起,抓获特殊人群犯罪嫌疑人61人。

  “特殊人群贩毒现象日益严重,逐渐呈现家族化、团伙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隐患。”一位办案民警说。

  执法打击,难显效  

  往往只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警力不足难持续监控防范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禁毒工作中,公安执法遇到不少困难。多名办案民警表示,被抓获的特殊贩毒人员,以身体不适等种种理由拒绝受审,有些人甚至故意表现病状,导致难以对其进行深入的审讯。这些人员拒不交代贩毒幕后的组织者,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毒枭的难度。

  据办案人员分析,有的贩毒人员患严重疾病,医治需要大量费用,而现有看守所的羁押管理和医疗条件有限,基于降低执法风险和经济负担的考虑,羁押场所往往拒收这类特殊人群。因此,办案单位只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造成监管弱化甚至失控。

  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殊人员,后续监控是限制其继续贩毒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地警力维持日常的接处警、办案、处突等各项工作已捉襟见肘,很难对被监视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前段时间抓获的‘白拐子’就是一起典型监控难的案例。我们多次获得过其在住所、甚至住院治疗期间在公共场合贩卖毒品的消息,但苦于警力不足,难以及时查获。

  办案民警同时表示,监控难还体现在难以对被监控人员实施救助、转化、管控等措施,也为案件的继续侦查、起诉、审理带来了难度。

  知情人士还透露,由于特殊人群贩毒案件在法院判决后很难收监执行,法院、检察院在处理这类人员涉毒的案件时也颇为难,以致有的案件不能提起公诉、进行审判。

  监管瓶颈,待破解  

  建议制定执法办案细则规定,探索筹建集中收治中心  

  “对特殊人群涉毒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这是近年来我们执法办案面对的一个难题。”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相关负责人说。

  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陈少辉分析,针对特殊人群人权的保护,我国遵循特殊保护和区别对待原则。刑法、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确提出了对特殊人群的保护,贩毒团伙恰恰利用法律对特殊人群保护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运毒品。

  一名缉毒支队民警建议,针对特殊人群贩毒的查缉、取证、羁押、起诉、审判等方面应该有细则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于那些钻法律空子、故意犯罪、屡教不改的人员,要加大惩处力度。此外,还要建立专门关押地点,解决羁押难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包头市正在筹建特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治疗中心,对有严重疾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集中收治和管教,对于羁押的特殊对象进行隔离关押,对其中危重病人进行专门看护和治疗,力求通过探索从根本上解决顽疾。

  点 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建议:  

  从重打击操纵特殊人群的毒贩  

  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频发,主要反映了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层面的问题。虽然这些人或残疾或患病或怀孕不适合关押,但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仍然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差别仅仅是,他们不能像常人一样被收监执行,而由此派生出刑罚不足以惩戒犯罪的问题。在毒品犯罪的查处中,除了对特殊人群贩毒的关注外,更应警惕特殊人群背后的毒贩。

  毒贩利用特殊人群进行毒品交易,其危害性已经超过普通意义的贩毒行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的,把未成年人引入犯罪歧途;而利用残疾人、病人、孕妇等不适合监禁执行刑罚的人员实施毒品交易犯罪,则主要增加了个别预防的难度。对于那些有意引诱、利用特殊人群从事毒品犯罪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

  对于不适合关押的特殊人群,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监管,预防其再次犯罪。此外,这些人多属于弱势人群,应尽量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他们有条件抵制犯罪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