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驶上法治车道

06.11.2014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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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如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寄卖业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填补了我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上的空白,其从立法准备工作到条例的诞生,是否充分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民主性?条例能否真正保障和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记者就此开展深入采访。

      1、 有法可依”破解治安难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展销会、文化节、旅游节、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相继举办和永久落户我区,特种行业发展迅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数量急剧膨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经营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印刷、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二手机动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开锁、寄卖等特种行业的场所有3万多家,从业人员约有13万多人。

      特种行业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实践证明,特种行业的违规经营往往诱发大量案件的发生,违规经营问题越突出,治安问题就越严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说,“如中小型旅馆,极易成为流窜犯罪分子、在逃人员落脚藏身之处,也容易被利用实施盗窃、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特种行业大多投资少、规模小、变动快,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达到规范经营的目标。通过立法规范特种行业经营秩序,规制行业经营活动,合理约束行业经营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显得尤为必要。

      同时,陈伟雄表示,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也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立法程序,并于今年1月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2、 广西特色”确保落地有声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必须核对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这是《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借鉴其他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立法经验,作出的多个创新性规定之一。有关专家认为,《条例》富有广西特色,既解决了目前特种行业范围杂乱、界定不清、争议不断等问题,也为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指明了具体方向和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调研、论证、审议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备受关注的“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问题,《条例》强制规定,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60日以上;为不加重经营者经济负担,除旅馆业、典当业之外,无强制要求所有的特种行业经营者都安装监控设备。同时为规范执法机构行为,规定公安机关不得为经营者指定视频监控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等,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为保护公民隐私,《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条例》在保证与国家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加强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合理规制,在尽可能不影响特种行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努力应对和解决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学者认为:“《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条例》以实现经营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为目标,将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 开门立法”体现尊重民意

      “从事打印、复印经营全部列入‘印刷业’会不会造成特种行业的范围过大难以管理?近几年新兴的‘月子中心’属不属于旅馆范围?

      “审议稿中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是否应要求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根据治安管理需要提供有关信息?

      “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要求,应不应仅局限在旅馆业和典当业……”今年9月23日,自治区人十二届大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疑问和建议。

      两年来,在有关《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和审议会议上,常常出现类似场景。立法论证不充分,将导致法规、规章在现实中难以执行,不仅未能实现惠及民生、服务百姓的初衷,也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为了确保核心原则、内容的表述和规定科学严谨,确保民主科学立法,专家学者、群众及相关部门多次进行激烈交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同时将《条例》(草案)在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多次召开有关单位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高校专家学者、律师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对草案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委托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论证,重点围绕特种行业适用范围、许可和备案、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规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草案提交修改文本;赴玉林、梧州、环江、罗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自治区法制办、编办、财政厅等有关区直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几经修改完善,最后获得通过。

(记者 许丹婷 实习生 黄荷)

来源:广西日报 责任编辑: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