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检察院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助失足少年“无痕回归”

24.03.2016  17:02

  广西检察网3月24日讯(通讯员 吴黎乐)平南县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积极探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2015以来,该院共对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犯罪记录封存,促使失足少年更好地回归社会。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该院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原则、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具体规范了启动和终止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和相关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落实。该院严格执行启动犯罪记录封存三级审批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决定、相关记录封存决定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经科领导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才可付诸实施。 

  同时,为防止信息泄露,《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或相关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记录,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借阅、摘抄、复制,并不得出具犯罪证明。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需查阅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档案的,须持正式介绍信、查阅者本人的工作证及书面的申请书,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方能查阅,并严格要求其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及相关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该院坚持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作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要目的,以教育、感化、挽救作为提高犯罪记录封存成效的重要抓手和必要工作,通过联合妇联、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一对一帮教、心理矫正、跟踪回访等教育挽救工作,以科学的矫正帮教方法引导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平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