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小贩因刺死城管一审被判死刑 不服判决已上诉
2014年10月30日,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与广场西路交会处路口处发生一起悲剧,一名违章摆卖水果的小贩刺死了一名执法的城管(本报曾做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曾备受关注的案件近日在玉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死刑;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2874元。宣判后,王某某已提出上诉。
水果小贩刺死执法城管果小贩刺死执法城管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15时许,时任玉林市城管支队第五大队负责人的被害人李伟带领玉林市城管支队第五大队和“四车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综合治理小组)成员到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与广场西路交会处路口处整治违章摆卖水果的流动商贩。被告人王某某因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在路口违章摆卖水果,被玉林市城管支队第五大队扣押三轮摩托车。
王某某对该处罚不满,用平时卖水果时携带的黄色塑料柄水果刀捅伤李伟胸部。李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伟的死因系心脏刺破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王某某逃至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统田里开发区的民房隐蔽处躲藏。次日9时许,王某某逃回其前妻居住处躲藏,11时许,公安民警将王某某抓获。
经查,王某某有过前科,曾因盗窃被判过刑。
一审被判处死刑审被判处死刑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后悔称,自己因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家庭。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王某某因违章摆卖水果被城管执法人员依规处理后,手持凶器刺向被害人李伟,造成被害人李伟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又继续持械与其他城管执法队员对抗。王某某犯罪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又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或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虽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对其从轻处罚,应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提出上诉。
原标题:玉林小贩刺死城管案一审判决 行凶者获死刑提出上诉
【 编辑:利雪娟 作者: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