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最大环保公益诉讼案:"标杆"背后的检察担当

12.03.2015  11:50

 

 

 

  

   

  检察官出庭支持民事公益诉讼。 

  2014年的最后一天,备受瞩目的江苏省泰兴市“12·19”环境污染系列案终于画上句号。14名污染环境肇事者和2名监管失职海事人员,二审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前一天,民事公益诉讼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1.6亿余元的“天价”赔偿数额。

  1.6亿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此案的办理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有益尝试。

  “三检合一”获完胜  

  泰兴境内的如泰运河与古马干河,不仅是周边地区重要的运输航道,更是直通长江的重要支流。就在这两条涉及当地百姓生活和健康的水域内,从2011年开始,陆续出现了红褐色、并且伴有刺鼻气味的污染液体。

  2012年12月19日,江苏卫视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电视画面中,几辆装有工业废酸的槽罐车停靠在船舶如织的码头,看似平静的水面下,几根粗壮的铁管已经悄悄插入河底。不一会儿,河面便被一片红褐色液体“晕染”。

  新闻线索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泰兴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随着调查深入,一个惊人的内幕被揭开——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2.5万多吨工业副产盐酸被直接倾倒入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罪魁祸首是4家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皮包公司。

  据犯罪嫌疑人戴卫国、姚雪元等人交代,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的6家化工企业,将生产产生的工业废酸以每吨倒贴2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给他们,他们再偷偷倒入两条河中。

  “如此跨时长、大剂量、高密度的污染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检察机关要尽早给老百姓一个交代。”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剑浩说。

  2013年新年一过,周剑浩便亲自带队到泰兴指导办案。针对环保类案件往往牵涉刑事、民事、职务犯罪,办案指导组确定了“三检合一”的办案思路,即在监督泰兴公安履职、检察引导侦查的基础上,追查案件背后是否有渎职行为;除了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上游六家化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办案方向的形成,不仅契合当下环保类案件‘三审合一’的趋势,更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担当。”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说。在一审民事公益诉讼中,陈学东担任了出庭检察员。

  2013年4月1日,检察官们利用清明节三天假期加班加点,三天内审阅完6本卷宗,完成对11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7天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与此同时,泰兴市检察院自侦部门也紧锣密鼓地追查本案背后的渎职行为。他们将目标锁定在泰兴市海事所副所长程庆、周嵘身上,并于2013年4月19日进行立案侦查。

  2014年8月13日,本案刑事部分一审宣判,戴卫国等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6万元至41万元。一个半月后,程庆、周嵘渎职案一审宣判,获刑一年。

  当年9月10日,本案的民事赔偿公益诉讼一审开庭。泰州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6家化工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庭当庭宣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1.6亿成为迄今为止我国环保领域赔付额最高的民事赔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由于三案均有上诉,案件随即进入二审阶段。泰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的曹莉是刑事部分的二审承办人。一边是多达十几名上诉人的环境污染案,一边是涉及海事部门几百条法律法规的渎职案,且两案进度几乎同步。对此,曹莉将两案并行审理,加班加点阅卷,将上诉理由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提审上诉人。曹莉形象地称之为“弹钢琴”———“十个手指都要动,有机配合。

  当年12月31日,本案刑事犯罪部分二审宣判,戴卫国等14名污染环境的肇事者和两名监管失职的海事人员,被判处一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7人改判。

  就在此前一天,由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等5人作为检察员出庭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也最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由6家化工企业共同承担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在执行方式上,创造性提出允许企业在自行实施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

  2014年最后两天,案件全部终审判决。在这起错综复杂的案件中,“三检合一”的办案思路取得了显著成效。周剑浩评价:“这种集刑事、民事、职务犯罪办理于一体的模式,不仅缩短了各部分案件的审理时间,尽快回应百姓诉求,同时也避免了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滞缓、办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之间的办案合力。

  证据为王  

  14名肇事者、2名渎职人员均获实刑,成功索赔上游企业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打破了以往环保类案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的瓶颈。

  “本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证据的强有力支持。”曹莉说,“检察机关的及早介入,为取证、固证打下了基础。

  曹莉解释,环境污染类案件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待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介入时,往往已是第二现场。而且随着泥土的变质、河水的流动,证据更容易变质甚至灭失。如果没有及时取证,案件就很难办下去。

  泰州两级检察机关在戴卫国等人被抓获之初,就及时介入案件,督促环保、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指导侦查机关全面采集14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此外,曹莉认为,规范固定证据是本案成功办理的又一关键因素。

  本案中戴卫国等人倾倒数量及危害后果的认定极为繁琐,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与量刑最为关键的证据点。由于在媒体曝光之前,戴卫国等人已经多次向两条河流中偷排废酸,多数证据已经灭失,造成水体污染情况无法及时有效鉴定。而且,该案涉及多个企业,排放废酸的具体数量难以查证。

  泰州市检察机关在指导侦查时,特别强调对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的相互印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涉案企业的记账本以及增值税发票凭证等,最终确定了倾倒数量。

  检察机关固定的另一份关键性证据,就是联合环保部门和技术机构,对受污染河流进行的评估报告。

  2014年4月,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戴卫国等人连续倾倒的尾气吸收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并且载明正常处理废酸需要花费人民币3660多万元。这份报告,对衡量倾倒液体是否为有害物质、是否对环境造成直接危害后果,起到了关键作用。

  几大证据相互印证,最终确定了戴卫国等14名犯罪嫌疑人在两年间共非法倾倒废酸2.5万多吨,而这也为两名海事人员渎职行为的定罪、量刑以及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奠定了基础。

  “标杆”背后的检察担当  

  陈学东说,对于办理此类案件“零基础”的泰州市检察院来说,最初的方案是“以诉促调”,而这也是此前环保类案件民事赔偿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做法。

  “既然是‘谈判’,其结果必然会打折。”陈学东说,“按照传统的方法,鉴定机构最终确定处理倾倒的两万多吨废酸需要3660余万元,分摊到6家企业身上仅几百万元。这显然达不到修复环境的目的,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要求也不相符。

  为此,泰州市检察院会同市环保局,多次赴南京请教权威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最终依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来计算索赔金额。

  该意见提出了“虚拟治理成本法”,即目前对污染造成的损害按照现行治理水平恢复到最初状态所需要的成本,并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确定一定倍数进行计算。本案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余万元,乘以迅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下限4.5倍,“算出来1.6亿元的结果连我们自己都吓了一跳。”陈学东坦言。

  陈学东介绍,与传统的处理方式相比,这种计算方法提出了一个“还生态环境以生命应有的形态”的概念。以本案为例,被污染的水域实际上是一个小型生态系统,其中包括水体、水中生物、河床、岸边植被,以及依赖于河流生产生活的人的各种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污染所带来的损害,如果仅以其中水质的PH值来衡量,就显得太过单一、狭隘,以此作为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也就太轻了。

  最终,泰州市检察机关与市环保局放弃调解,决定上法庭,进行公益诉讼。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也被一、二审认定。

  关于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陈学东说,一审的座次设计中已表明了检察机关的态度和立场。一审当中,出庭检察员坐在原告的背后,并靠近审判席。坐在审判席的同侧,寓意“支持”,不在同一排,则彰显法律监督的本质。

  在二审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也表现出了在参与公益诉讼中保持理性监督的清醒认识。

  邵建东副检察长在二审第一次庭审开始和第二次庭审结束,分别宣读了出庭意见书和庭审意见书,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并不参与辩论。

  这一头一尾的两份意见书,不过三五页纸,承载的意义却十分重大,不仅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对本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表明了态度,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及重要性等问题进行了重要阐述。

  邵建东副检察长说:“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一审诉讼,并出席二审庭审活动发表检察意见,绝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这几家企业的法律责任,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本案警醒每个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还要树立起环保意识、承担起法律义务、担当起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