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 三年内6826人获罪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砖厂烟囱砌太低,有毒气体到处吹;工厂排污进贺江,造成经济损失1560万元……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区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面的情况,3年来,全区共有6826人因破坏环境资源获罪。
近年来,全区法院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全区共审结一审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835件,判处被告人6826人,同时,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在已审结的案件中,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系列案中的蓝群峰、韦毅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中的黄强受贿案,分别入选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688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9508万元。如:河池市中级法院受理的河池市人民政府诉被告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覃某等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赔偿标的金额达到2450多万元,这是目前广西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北海海事法院受理的郁江20位网箱养殖户诉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该批案件在当地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诉讼总标的额超1000万元。目前,这两起案件均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295件,其中环保行政案件20件,土地资源行政案件3511件,地矿资源行政案件48件。法院通过依法及时审理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能,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公众利益。
[新闻延伸]
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环境侵权不可忽视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布了备受社会关注的贺江水污染系列案的赵俊阳等人污染环境、行贿案等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个方面。其中在刑事审判方面,公布了污染环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典型案例,在污染环境犯罪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1:废水直排贺江重金属超标 排污者被判刑
2012年9月,赵和平以租赁的形式,承租了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此后,该厂超出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铅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含镉、铊等物质的原料被露天堆放,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厂旁边的小水沟。清理酸雾塔、沉淀池的废水、废渣等,直接排到厂棚旁的石缝里。所有排放的废水汇集到该厂旁的一个大溶洞里后,经马尾河流入贺江。
2013年7月5日,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出现大面积的死鱼。经监测,贺江水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死鱼内脏经依法送检检测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镉。经专家组调查,汇威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据统计,贺江水污染事件造成水产养殖业、应急处置、事件后评估等损失共计1560万元,同时严重威胁贺江沿岸群众的饮水安全。
在该事件中,原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已判刑)、原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已判刑)接受贿赂10多万元,用于帮助汇威综合选矿厂厂协调与环保、安监等部门的关系。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和平等人作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镉、铊,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威胁沿河民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15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
案例2:水泥厂排污流入水库鱼类死亡 养殖户获赔偿
梁某承包下走水库。2011年9月29日,由于受到17号“纳沙”台风影响,上思县普降强暴雨,同年10月5日上午,梁某向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称,受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排入的污水污染,其承包水库内,大批鱼类死亡。
此后,相关部门调查,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梁某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索赔鱼类损失11万元。
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某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的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
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某经济损失11万余元。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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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探索构建环境资源 协同审判工作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协同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环境资源审判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数量众多,对现有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审判能力和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当地的案件特点,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水平。
意见同时提出,要按照审判专业化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专门机构,打造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知识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探索“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探索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特别诉讼规则。
“‘二合一’‘三合一’的审判机制以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说,“截至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共计550个。最高法也已经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行政案件和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以及相关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负责。”
此外,意见提出,要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行为,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记者 梁静)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