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复旦投毒案的“当庭翻供”

10.12.2014  20:38

  12月8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消息一出,旋即掀起网上一片热议。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也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互相矛盾”,是“最后的挣扎”,如此等等。

  翻供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只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个说法。其实,所谓翻供就是推翻原有的供述。管窥复旦投毒案,翻供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还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之后又加以翻供。然而,二审辩方质疑黄洋死因的翻供是否能够成立,其条件与被告人口供作为一种证据的有效条件要达成一致,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相关性、程序合法性。只有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翻供的内容才可以成为有效的定案根据。毕竟,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庭未作出判决之前,舆论不宜过早下结论。

  哲学家黑格尔说过这样一句话:“即便一个凶手做出低于人类水平的罪行,我们还是要把他放在人类的水平上对其审判。”由此看来,对于任何人的审判,即便是罪大恶极者的审判,都应当保障其享有的权利。亦即说,法律以科学为依据的公平正义比案件的本身更重要。正视并尊重翻供的权利,体现的是法律的程序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翻供权也是对法律的一种尊重,赋予被告人翻供权,法律的天也不会因此塌下来。 (黄春景)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