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制度

28.08.2015  14:22

为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规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主要情形有: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自治区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四)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和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及设计生产规模采矿的,且未按自治区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自治区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六)未取得依法应当由自治区有关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七)承担国家及自治区项目的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九)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十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拒不进行善后安抚工作或拒不接受政府调解先垫付处理或拒不支付治疗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半年。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严格限制。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科技处  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