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2.10.2016  05:08
    近日,《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并施行。《细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细则》明确,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细则》,追责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除了对应付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追究”,《细则》同时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追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