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追究“党政同责” 被免2年内禁升迁

18.08.2015  12:30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7日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强调“党政同责”,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均纳入追责范围并将终身追责。

   生态GDP为干部升迁重要指标

  办法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办法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

   领导干部损害环境可被责令免职

  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规定,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此外,办法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记者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