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顶层设计的重大进展
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的是保护好绿水青山,让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促进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基本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3月22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各方期待已久的生态补偿机制顶层设计获得重大进展。
虽然《意见》全文尚未公布,但从会议新闻通稿来看,《意见》将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实现重点领域区域全覆盖等方面提出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这一发力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长期以来,补偿范围窄、标准低、方式单一、法规滞后、权责不清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参与方的积极性,影响了生态补偿的实效和进展。
一个基本共识在于,虽然我国生态补偿已有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没有真正形成,保护区与受益区、流域上游与下游的权责体系尚未真正明确。
改革是大势所趋。对于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意见》,相关各方均寄予厚望,希望能够从顶层设计层面打通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中梗阻”。
事实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从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到全国人大连续多年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重点建议,到国务院连续多年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列为工作要点,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
重视还体现在对基层实践与创新的鼓励和引导上。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和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
早在2011年底,陕西就拿出600万元补偿渭河上游的甘肃省定西、天水两市,完成了全国首例省际生态补偿。
2011年以来,安徽、浙江两省在新安江流域开展水环境横向补偿试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质连续达到要求。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以来,北京、天津等受水区与湖北、河南、陕西等水源区开展对口协作,以水为媒,共谋发展。
就在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前一天的3月21日,广东与福建、广西分别签署汀江—韩江流域、九洲江流域补偿协议,拟拨付桂闽5亿元生态补偿金。
与省际生态补偿相比,省内层面的补偿实践也在快速推进,而且涉及范围更广,推进力度更大,协调相对简单,效果很好。
浙江率先实施全流域生态补偿,河南对重点流域实行超标罚款和达标奖励双向补偿机制,辽宁、江苏、山东、江西、河北等省分别开展不同形式的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山东、湖北等省针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印发专门办法,成效逐渐显现。
这些基层实践创新,既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注入了活力,也促进了欠发达地区转型发展,同时也为完善生态补偿顶层设计创造了条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这一重要理念,经过多年的实践,无论是保护地区还是受益地区,无论是上游还是下游,都有了越来越真切的体会,对落实生态补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不久前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未来五年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力方向: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财政支持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实践将不断深化,生态补偿机制将不断健全,其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充分地得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