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更该照顾低工资群体
13.11.2014 13:06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11月11日,广东省发布了新修订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相比现行规定,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工资高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高。工资低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低。这样的政策的出台不遭遇质疑倒会显得不正常。新规定是不是可行?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问题:生育津贴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实施生育津贴的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二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三是实行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体现对妇女价值的认可,保障女职工的权益,那么,同样是生孩子,价值不同?
笔者并不是一个平均主义者,但是如果非要说在生育津贴上有所不同的话,我倒是认为,政策应该是倾向于弱势群体,更应该是工资低些的,生育津贴高些。不是笔者偏向工资低的群体,而是,这是现实的需要。试想,工资低的家庭,原本就很困难了,如果在生育津贴上再搞个“贫富有别”,这如何去补充营养?
我还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各项政策的出台都是要经过民意关口的,不知道这样的寒冷版的“生育津贴政策”是如何“顺产”的?经没经过大多数人同意?(郭元鹏)
编辑:覃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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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01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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