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南宁市居民户口指南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一)
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购房户口迁移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人父母(含配偶的父母)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6.属共有人购房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共有人需提交放弃声明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1)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迁入方方可迁入。
(2)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18周岁以下人员不能单独按购房条件迁入。
(3)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房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原房主无法联系或拒不迁出的,由新房主凭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将原房主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的申请。
受理单位: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二)
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缴纳凭据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购房户口迁移申请表》;
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缴纳凭据;
3.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人父母(含配偶的父母)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6.属共有人购房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共有人需提交放弃声明及其房屋共有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1)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迁入方方可迁入。
(2)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18周岁以下人员不能单独按购房条件迁入。
受理单位: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三)
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经商务工人员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满2年的劳动合同书及已连续缴纳满2年社会保险证明;
5.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的居住证;
6.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6)属挂靠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
(7)属挂靠用人单位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注:(1)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时间应为其在本市参保期限内且已连续参保满2年,如发生间断,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参保年限。
(2)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申请人在居住证签发的有效期限内没有及时签注的,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居住年限。
(3)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受理单位: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 (四)
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依法纳税满2年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经营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经商务工人员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在本市连续缴纳满2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6.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的居住证;
7.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1)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期内且已连续缴纳满2年,如发生间断,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缴费年限。
(2)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申请人在居住证签发的有效期限内没有及时签注的,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居住年限。
(3)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五)
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年缴纳税金满2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并连续经营满1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投资者,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投资纳税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本市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
5.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6.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年的居住证;
7.属多名投资者兴办企业的,提交其他投资者同意其使用纳税指标的申请报告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核原件,留复印件)。企业年缴纳税金每满2万元可申办1名投资者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企业年缴纳税金每递增2万元可新增申办1名投资者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
8.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1)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申请人在居住证签发的有效期限内没有及时签注的,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居住年限。
(2)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六)
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经商务工人员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5.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6)属挂靠用人单位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七)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核发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属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属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交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和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
4.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5.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6)属挂靠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
(7)属挂靠用人单位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八)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的认定证明;
4.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5.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6)属挂靠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
(7)属挂靠用人单位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九)
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投靠亲属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十)
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投靠亲属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父、母)及入户人(子、女)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十一)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投靠亲属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子、女)、被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投靠父母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入户人在同一户内;
5.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属丧失劳动能力成年子女的,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明;
6.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十二)
因婚嫁将户口迁出本市,离婚或丧偶后已离开现户口所在地回本市原户籍地生活,且在原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在原户籍地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由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属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属丧偶的,提交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十三)
非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达到《实施意见》规定落户南宁市条件并在南宁市工作、居住2年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累积计算其此前在北部湾经济区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本人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和自治区、市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申请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经商务工人员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满2年的劳动合同书及已连续缴纳满2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属累积计算在北部湾经济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年限的,还应提交北部湾经济区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或个人缴费明细表;
(5)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的居住证;
(6)申请人父母(含配偶父母)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7)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①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②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③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④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⑤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
①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时间应为其在本市参保期限内。申请人应连续参保满2年,如发生间断,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参保年限。
②属累积计算在北部湾经济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年限的,申请人在本市的参保时间必须连续满1年。
③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申请人在居住证签发的有效期限内没有及时签注的,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居住年限。
④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
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十四)
北部湾经济区内户籍人口在本市工作、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的,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和自治区、市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经商务工人员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满1年的劳动合同书及已连续缴纳满1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5)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年的居住证;
(6)申请人父母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7)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①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②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③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④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⑤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①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时间应为其在本市参保期限内。申请人应连续参保满1年,如发生间断,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参保年限。
②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申请人在居住证签发的有效期限内没有及时签注的,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居住年限。
③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受理单位:拟迁入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详见户籍窗口电话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