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地税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地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领导简介:自治区地税局领导简历、主管工作;
(二)机构设置:自治区地税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自治区地税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单位概况:自治区地税局基本情况介绍;
(五)联系方式: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六)总结计划:工作要点、计划、规划、工作总结;
(七)工作动态:自治区地税局工作动态;
(八)税收政策法规:地方税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行政收费依据和标准等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涉税案件曝光;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十四)人事管理事项:公务员招录等;
(十五)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公告等事项;
(十六)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七)其他工作。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参考自治区地税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