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 驾驶别任性

16.07.2015  20:04

  

  

   百色新闻网百色7月15日讯(通讯员 陶新妮) 近日,百色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布《致“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驾驶人的一封信》,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范畴

   一直以来,市民普遍认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就是电动车的一种,无需驾驶执照。但在这封信中,百色市公安交警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重新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作出了界定。

   “电动四轮车:汽车指的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即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电动三轮车中,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属于汽车,不超过400kg的属于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属于汽车,不超过600kg的属于摩托车。”这一界定,明确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际上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市民持证开车,并且办理牌证。

   非法上路将受处罚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都能办理牌证的。由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都不符合相关要求,因此,百色公安交警表示,目前市场销售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办理牌证,不予注册登记。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

   此外,市交警支队在信中对市民进行了温馨的提醒,应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电动三轮、四轮车,以确保自己的出行安全。同时,告知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驾驶员,“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至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