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登记在妻子名下 丈夫骑车撞人谁该担责?

20.06.2015  12:1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李瑶骏  莫俊雅)丈夫彭某酒后驾驶一辆登记在妻子滕某名下的电动车,在经过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龟背桥时将行人黄某撞伤并致其住院,交警认定彭某负全责,黄某无事故责任,但彭某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此,黄某将彭某起诉到良庆区人民法院,又因电动车登记在滕某名下,黄某认为二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良庆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彭某单独承担对原告黄某的赔偿责任。

  2015年1月26日上午6时许,彭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车上路,途经良庆区银海大道龟背桥时,不慎将黄某撞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事故责任。

  黄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药费近两万元。其间,彭某未支付任何医药费。随后,黄某将彭某起诉到良庆区法院,又因彭某与滕某为夫妻,电动车实名登记在滕某名下,于是黄某认为二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隧将滕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

  电动车登记在妻子滕某名下,滕某该为此次事故“买单”吗?黄某要求彭某、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的范畴,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取得驾驶资格,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此外,出事电动车为彭某、滕某夫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登记在夫妻俩谁的名下,在该电动车自用于家庭生活时,夫或妻一方谁在使用,谁便是电动车实际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肇事电动车虽然登记在妻子滕某名下,但该电动车是在彭某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滕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最终,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彭某赔偿原告黄某2.6万余元。

   法官说案

  本案中,作为电动车登记人的滕某无需承担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她并无过错,另一方面是该车为其与彭某的共有物,彭某无需经过滕某同意便可使用,拥有完全独立的使用权。但在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形下仍出借、出租电动车的,需要参照出借、出租机动车的规定,车主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