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三问网上交易安全
5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平均增速超过35%,市场规模全球第一。而相对滞后的法律和监管空白一直为各界关注——
网上交易:总有心结系“安全”
立法历程
2000年2000年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成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号议案。
2013年
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启动立法进程。
2016年
2016年12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回放·电子商务法草案一审稿五大亮点
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算不算电商?
草案规定,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电商经营者。
电商平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对申请进入的经营者负有信息审查登记、建档核验的责任,要对平台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否则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打假义务?
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要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电商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草案规定,无论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其他电商经营者,均要防止信息泄露,确保数据安全,不得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等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
刷好评删差评怎么办?
草案规定,电商不得以虚假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情节严重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焦点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
电子商务不宜介入药品销售
近年来,一些代表呼吁要重视药品的特殊性,不赞成由网络提供服务,再加上近期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连续抨击黑广播的危害,揭示黑广播盈利空间是“医疗广告”和兜售药品,就当前药品管理法而言,国家提出在药店设置执业药师,以指导消费者合理、科学、安全用药。如果借助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药品,关于设置执业药师以保障用药安全的环节就可能会被突破。
由此,我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所能涉及的服务领域,是否还要有一个界定或者经历一个过程?提三点修改建议供参考。第一,更加关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建议必须把平台做实,从事平台业务,一要有实体,二要有资质,三要有相应的承担后果的能力。第二,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建设力度。包括不定期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不得进入领域的清单。比如药品、医疗服务等,这种清单可以是动态的,随着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进一步规范,监控手段和技术进一步完善而有所调整。第三,考虑到电子商务表现的形式还在不断地涌现,许多应当管控的问题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建议在法律中给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地方法规相应的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
电商立法不应忽视劳工权益
电子商务是新业态,它改变了过去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改变了就业方式,甚至改变了劳动关系。所以,它不光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产经营者权益,也要保护劳动者权益,要维护这方面的权益。我认为它的定位和定性应该是电子商务领域里的一部综合性立法。立法中少了一块劳工权益、劳工标准,没有这一条我感觉就是法律的缺失。不管个体网店也好,没日没夜24小时的快递也好,即便我们今天不关注它,总有一天会有人关注它,总有一天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立法来讲要有前瞻性,既要鼓励电商发展,又要规范它发展。
还有一点,这部法律涉及到二十几个部门,有人认为监管很难。我有一个观点,就是监管不在乎多少个部门,而在乎责任分清楚,由过去监管组织或机构转向监管行为,这个职能转化了,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否则一种新业态、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出来,要成立多少个机构?成立多少机构也管不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
应明确电商平台为第一责任人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付后,有权向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追偿。”根据近年的电子商务活动实践,我认为这样的规定还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作出较大的修改。
在现在的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较多的问题是,通过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虚假商品或者出现一些其他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是把责任推给平台的第三方商户,而消费者很难向第三方商户取得赔偿或者追究责任,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我的一位同事前两天在亚马逊就发生了一件事情,他在2016年9月曾从亚马逊买了两本书,但是在前两天亚马逊又把他的这两本书钱扣了。他找到亚马逊平台后,询问为什么又扣款了,亚马逊让他直接找书店。
书钱是亚马逊扣的,为什么让消费者去找书店?按照电子商务法草案现在的规定,首先要求消费者向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商户去追责,在实践当中消费者是非常难以完成的。本条的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的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在实际当中也是难以操作的。因此,建议将第58条修改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电子商务平台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为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同时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责和要求赔偿。”将第58条改成这样的描述,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将会增大。
为电子商务立法,势在必行。5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平均增速超过35%,市场规模全球第一。但相对滞后的法律和监管空白,使网上交易安全问题凸显。
在2016年底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引发与会人员热议和社会各界围观。
问题一:买到假货怎么办?
建议:电商平台先行赔偿制度更彻底
买到假货投诉无门,找网购平台还是找销售企业?消费维权难是网购消费者的心头之痛。
电子商务法一审稿草案中,多个章节和条款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提出“先行赔偿”“保证金”等条款,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电商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章节,则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作专门规定,鼓励电商第三方平台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担保机制。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表示,按照草案规定,如果消费者上当受骗,必须由消费者本人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涉,只有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时,才可以先由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刘政奎认为,这样的规定,难以解决当前网上购物遇到的主要问题。
刘政奎委员建议直接规定为,由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网上公布信息真实性未进行审查,或接受商品真实性投诉之后未进行核验和采取必要措施而让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应当先由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专门设立有关机构,接受消费者投诉和进行核验,并依照平台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及时公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他认为,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不仅可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也可以增强第三方平台的审查和核验责任,提高第三方平台的信誉。
从事司法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希望借助电子商务法,打造线上线下联动的执法机制,遏制假冒伪劣产品在网络上大肆销售的现状。她建议,平台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利用平台所掌握的大数据,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人的大数据信息和违法线索提供给相关执法部门,形成线上线下联动协调的执法机制,真正解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
问题二:能预防“精准诈骗”吗?
建议:完善个人信息受侵害后的维权制度
近日,“某知名第三方平台数据疑似外泄”引起热议,折射出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
网上商城与其他类型网站不同,下单时要填写顾客的手机号码、地址等真实信息,甚至涉及银行卡等。不法分子一旦拿到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进行“精准诈骗”。《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4.8亿网购用户,过半网购过程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
电子商务法一审稿草案加大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包括第三方电商平台、支付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主体。提出对未履行保护义务的,最高处50万元罚款并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那些监守自盗的“内鬼”,以及那些收集信息时无比积极、后续保护又无所作为的电子商务平台,草案第49条强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如果违反,将视情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先要治理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让参与倒卖个人信息的各个环节都承担责任,尤其是强化第三方平台的审查和监督责任。”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些责任抓住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牛鼻子”。
“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特别是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表示,虽然草案在第四章用了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但总体看,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应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上应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公民据以维权、索赔等制度设计应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本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定义不包括物流,但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物流泄露信息也是很厉害的,是不是也把物流包含在电子信息数据的保护主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希望二次审议时考虑此问题。
问题三:微商的事情能管么?
建议:二审时应深入研究微商问题
目前,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因此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要求第三方平台要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以及退出的要求。
目前不少消费者通过微商买东西,如果买到了假货,微信是否作为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微商这方面的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微商是这一两年发展起来的,草案起草时微商还未兴起。要让法律对各种具体情况和细节作出规定确实有困难,也不现实。”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表示,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地方可据此调整、完善甚至重新制定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目前,上海、浙江人大已经开始做了。对此,有社会公众表示,希望草案二次审议时针对应否规范微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该法能在应对新问题上有一定的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