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妻起争执 将车横停路上下车与妻大打出手

19.12.2014  16:39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陈静 通讯员彭雅琴)“是他先动手打我的。”“是她不讲道理……”一对男女一边骂骂咧咧,一边动起手来。这一幕不是发生在家里,而是发生在车来车往的大马路上,这对夫妇俨然把马路当成了解决家庭矛盾的“战场”。

  12月15日10时20分左右,机场路交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机场路出城方向榕山路口有人随意停车阻塞交通,现场还有人在打架。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事发路段,一辆红色小车横在马路上,将右边两股机动车道都占据了,车门还是打开的。而右边机非隔离带上有一对三十来岁的男女正在扭打,两人面部均有伤痕。“虽然不是高峰期,但还是对过往车辆通行造成了阻碍,现场还引来一些群众围观。”民警小彭回忆。

  见到民警到来,女子一手抓着男子的衣服,一边朝民警喊,说男子打她。男子则称是女子先动手的。眼看两人又要扭打,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同时帮其将车门关好,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并对现场交通进行疏导,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在对两人劝解中,民警了解到,两人系夫妻关系,男子驾车从机场路沿出城方向行驶,女子则坐在副驾驶位。在行车途中,两人因家庭琐事起了争执,并开始动起手来。当车子行驶到榕山路口时,男子一气之下将车横停在路上,下车与妻子大打出手。

  民警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在行车途中争执、扭打以及在机动车道上随意停车都是违法行为,不但危害交通安全,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和堵塞,要求其立即将车开走。但吵闹不停的两人都不听劝阻不肯开车。这时,派出所民警也赶到了现场,随后将两人带离做进一步调查,并将车驶离现场。

  民警告诉记者,马路不是停车场,更不是吵架的“战场”,不能想停车就停车。这样不仅会造成交通拥堵,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也存在危险,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违反规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者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