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奔驰出事故 车辆保险在事故前半小时到期

18.03.2016  13:46

  核心提示:一男子租了辆奔驰出去玩,16日中午在桂兴高速上出了事故。关键是,车辆保险在当天中午12点48分到期,而自己出事故的时间是13点20分。也就是说,车辆在无保险的情况下出了事故。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李桃 通讯员胡越峰)“租车时如果提前查看一下保险时间就好了,现在出了事故要修车,麻烦了。”一男子租了辆奔驰出去玩,16日中午在桂兴高速上出了事故。关键是,车辆保险在当天中午12点48分到期,而自己出事故的时间是13点20分。也就是说,车辆在无保险的情况下出了事故。

  修车可能要十多万元,应该怎么赔,由谁来赔?

  奔驰车损坏严重 通讯员胡越峰 摄

   ●奔驰撞护栏

  16日中午,在G72线泉南高速公路1068公里附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挂桂林牌的奔驰车疾驰在回桂林的路上突然失控,撞上了护栏。车辆损坏严重,所幸车上5名司乘人员均未受伤。

  经勘查,事发中午1点20分,奔驰先是撞到了中央护栏,巨大的撞击力量又让这辆奔驰车反弹到路基护栏。车辆大灯、车轴、后门都严重损坏。

  据民警介绍,奔驰车里坐着的是两名年轻男子和三名年轻女孩,当询问司机行驶证时,开车的男子说这车不是他的,是借来的,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民警一再询问得知,开车的男子蒋某是桂林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非车主,奔驰车是租来出门玩耍的。

  民警看到,车前挡风玻璃贴着的交通强制险标签显示已过期,于是就询问司机有无购买商业保险。蒋某随即慌了,他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租车时并没有认真仔细地过问和查看这辆车的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就把车开走了。

  随后,民警在车上也没有找到保险单之类的手续,只好打电话给租车公司。不料得到的回复是:这辆车的保险于2016年3月16日中午12点48分刚刚到期,还没有来得及续保险。蒋某听了哭笑不得。

  “也就是说,蒋某当时是驾驶无保险的车辆上路。”民警介绍说。

   ●司机觉得租车行也有责任

  昨天,记者联系了司机蒋某。蒋某说,目前他已经先垫付了几千元高速公路护栏的钱,还未开始进行修车。“租车时是我朋友签的字,当时也不知道保险什么时候到期,从来没有想过在租车期间保险会失效。”蒋某说。

  蒋某回忆,他是上个月中旬去租的车,由于时间急,所以随便找了一家租车行。“这辆奔驰的租期是一个月,到这个月20号才到期。”蒋某觉得租车行在租车前应该告知这个情况,否则自己是不会租这辆车的。

  “现在具体的车损价格还没有出来,民警现场帮咨询了一下,可能要十多万。”蒋某说。

  蒋某认为,租车行肯定有责任,无论怎样,在租车期间,租车行应该保证车辆有安全保障。现在还好是车坏了,如果人员有伤亡怎么办?“修车费不可能全由我自己出,我们正准备和租车行协商。”

  据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民警介绍,事故归事故,但不买交通强制险的事实,也要一并接受处理。目前,民警对这辆车进行了暂扣,然后责令车主去补交交强险,补缴之后,还要另外按照交通强制险保费的两倍对蒋某进行罚款。

   ●律师:双方都有责任

  这么高的修车费应该由谁来支付?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涂政律师。

  涂律师认为,该事件涉及《租车合同》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义务问题,根据《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的规定及行业惯例:作为出租方,出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齐全,负责办理保险。承租方的主要义务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保险期内,承租方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且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出租公司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该事件中,出租公司在《租车合同》期内未对出租车辆续保,虽然承租方没有注意,但出租方提供的服务仍存在瑕疵,所以出租方应承担未履行续保义务的责任。承租方也不例外地要承担赔付责任,至于怎样划分出租方与承租方的赔付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涂律师提醒,从该事件可以看出,不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 编辑:李香莹  作者:李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