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会上宾客畅饮猝死 宴请方担责一成赔偿五万元

21.07.2016  21:18

  生日会上宾客畅饮猝死,宴请方被判担责一成赔偿5万元

  请客吃饭喝酒 也要“悠着点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实习生 陆婷婷 通讯员 郑忠林 杨宇洁)一对夫妇邀请朋友谢某参加儿子生日宴,席上觥筹交错,岂料悲剧发生,谢某喝酒后猝然死亡。事后,谢某儿子怒告宴请方,索赔31万余元。日前,西乡塘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宴请方孙某、韦某夫妇共同担责10%,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去年1月13日,谢某受邀参加孙某、韦某夫妇儿子的生日宴会。席间,谢某喝了不少酒,还到隔壁包间敬酒。谢某返回包厢后,与同桌客人聊了一会天,便趴在桌上休息。直到宴会结束,众人离开时想叫醒谢某,才发现她不对劲。

  孙某立即拨打“120”,遗憾的是,当医务人员到来时,谢某已经死亡。事后,经司法鉴定,谢某为大量饮酒合并心脏基础性疾病导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为替母亲讨个说法,谢某之子侯某将生日会的宴请人孙某和韦某告上法院,索赔31万余元。

  侯某认为,其母受邀参加生日宴,作为宴请方的孙某不但没有叫她少喝,反而要求其反复干杯,导致谢某当晚身体不适,没有得到及时抢救。

  孙某夫妇辩称,孙某没有强制谢某喝酒,谢某所坐那桌没有上酒,只有隔壁包厢有酒。酒是谢某自己拿来喝的,她不仅主动喝酒,还劝他人喝酒。谢某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仍大量饮酒,造成后果不应由他们承担。他们认为,侯某应当起诉的是与谢某一起喝酒的人。

  西乡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其行为能力及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后果,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死亡,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孙某、韦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及宴请方,同时孙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的人,在谢某醉酒后未注意观察并及时发现,未能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孙某、韦某应对谢某的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孙某、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528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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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参加宴席大量饮酒发生猝死的案例,近年来屡见报端。有家属将同桌喝酒人或宴请人告上法庭。如何判断被告是否需要为对方的猝死负责,法院主要结合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二是被告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往往存在劝酒或邀请,被告难以开脱。

  各地案例

  ●2013年5月某日中午,北京的小李受邀参加王某婚宴,期间他大量饮酒后意识不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法院判决王某对小李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8万余元。

  ●2014年7月25日上午,江西九江的黄某、熊某、蔡某等人在刘某家喝酒。喝完一瓶白酒后,刘某又倒了自家泡制的杨梅酒,熊某喝得酩酊大醉。

  黄某负责熊某送回家,将其留在车里睡了一夜。次日,黄某发现熊某仍在昏睡,将其送往医院。熊某经住院15天抢救,仍不幸离世。当地法院判决黄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4万余元,刘某赔偿2万余元,蔡某赔偿近万元。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