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外包装未标生产日期 销售商被判“退一赔十”

17.11.2015  10:29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李瑶骏  骆健)过年过节时,许多市民喜欢购买中高档白酒拿去走亲访友。你是否留意过,这些白酒的外包装有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今年8月份,市民阳先生到广西某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两瓶白酒,但这两瓶白酒从外包装上看不到生产日期。他以商家这一做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某百货公司诉至良庆区人民法院。昨日,法院判某百货公司“退一赔十”。

  今年8月2日,市民阳先生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两瓶某高档白酒,共936元。付款后,阳先生发现,这两瓶白酒的外包装上没有确切的生产日期,只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但这两瓶白酒的外包装盒完全封闭,只有撕坏包装盒才能看到酒瓶上的生产日期。

  阳先生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这两瓶白酒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很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于是,阳先生以这两瓶白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某百货公司告上法庭。开庭时,某百货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这两瓶白酒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审理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所谓“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此案中的白酒属于预包装食品,依法应标注生产日期。某百货公司出售的这两瓶白酒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且其未举证证明这一状况是阳先生伪造的,所以法院认定这两瓶白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昨日,良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某百货公司在进货时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应对阳先生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共计10296元。

  老友说法

  法院认为,阳先生向某百货公司购买的两瓶白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致使阳先生不敢食用,从而造成936元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阳先生要求某百货公司退还购买涉案食品而支出的936元,于法有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