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函〔2015〕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通报建立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的函

17.11.2015  16:32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精神,更好地履行民政部门临时照料、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多方会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起诉讼、判后安置等工作职责,全区各地民政部门迅速行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确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职干部和工作职责。现将我区已建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有关情况函告贵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6月15日

附件:

广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职干部表

广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