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明、“三月三”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04.04.2018 23:13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清明节和壮族传统节日“三月三”即将到来,祭祀扫墓、春游踏青等户外活动和集体聚餐活动增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
一、采购糯米饭、烧猪等食品时,应注意观察外观,如发现颜色过艳、发霉变质、外观变形等异常现象,请勿购买食用。购买定型包装食品的,应查看是否标注有食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配料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同时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
二、在家中加工制作食品,应烧熟煮透,刀具、砧板、容器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食用祭祖后的食品,须重新加热,防止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
三、在野外活动时,注意个人卫生,不喝生水,切勿采摘、捡吃未食用过或不认识的野果、野菜、野蘑菇和野蜂蜜。一旦食用后出现恶心、头晕等毒症状,请立即催吐,并尽快就医。
四、外出就餐时,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中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B级以上或 脸谱为“大笑”、“微笑”的餐饮店就餐。
五、节日期间如有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请及时拨打12331与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有关医疗救助方面,请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系。
祝您出行平安,旅途顺利!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04.04.2018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