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车团伙改造偷窃工具 4个月疯狂作案10起
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通讯员供图)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艳)几名文化程度低,不愿安分找工作的年轻人,把作恶的念想指向盗窃汽车。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陆某、韦某等人以交叉接货的方式,在南宁市内实施盗窃他人汽车10起。昨日上午,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汽车盗窃案。
2014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陆某同刘某(另案处理)来到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一小区门口的路边,由陆某在旁“望风”,刘某动手,共同将被害人刘先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汽车盗走。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2963元。
2014年4月6日凌晨,王某伙同刘某到南宁市英华路另一小区某沿街铺面门口路边,共同将被害人何先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汽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将该车贩卖给被告人韦某,韦某将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并转售给覃某。经过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万元。
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刘某、王某、韦某等人以交叉接货的方式,在南宁市内英华路、秀安路、长堽路、广园路等路段实施盗窃他人汽车10起。
据了解,为了盗窃汽车,该团伙在五金店购买一些工具并进行了改造,对被盗车的车锁和电门锁强行硬撬,撬开后便实施盗车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陆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法理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