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直击痛点的消法实施更有执行力
8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9月5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立法安排,《条例》将于2016年底前出台。
我国早在1994年1月1日就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历经多次修订。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自收到商品起享有7天的“后悔权”、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诸多亮点内容曾被媒体广泛报道。
如今,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新消法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难点,一些法律规定还没有真正“落地”。因此,针对当前新消法中规定不够具体的行业、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领域,以及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显得十分必要。
从我国立法的以往经验和惯例来看,若社会各界对于征求意见稿无重大争议,则此征求意见稿的绝大部分内容将会是最终实施的行政法规内容。从内容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当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诸多“痛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缺陷产品召回一直是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今年6月,宜家拒绝召回“夺命柜”引发热议,经有关监管部门约谈后,宜家才承诺在中国市场召回问题抽屉柜。征求意见稿专门对商品“缺陷”进行了定义,同时对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重申和强调了处罚规定。今后,“缺陷”产品是否召回,商家不能再“任性”了。
在网络购物方面,7天无理由退货的限定条件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消费者与电商往往会对如何界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产生争议,有的商家表示拆了包装就不算“商品完好”。征求意见稿对此给出了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今后,消费者在无理由退货方面将更有底气。
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这个亮点在新消法刚面世时曾频频见诸报端。但在现实中,这项条款在落实时却不尽如人意。调查显示,约三分之二受访者表示在过去一年内个人信息曾被泄露或窃取。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并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出现泄露、丢失情况时采取补救措施。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然而,法律法规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定,更在于执行。以此而言,在《条例》之外,还需要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消费组织的作用,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
一方面,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消协组织在一系列关乎公共利益的重大消费事件面前,需要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如前文所述,此前宜家“夺命家具”对中国选择性不召回引发争议,在深圳市消保委发出公开质询和相关监管部门主动约谈之后,才终于召回,这就是一次积极主动作为的正面案例。
另一方面,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比如预付卡消费的发售和使用涉及工商、金融、税务、商务等多个部门的职能,已远非某部门一己之力可以遏制。因此,《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才能使法条从纸面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