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出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4.11.2014  18:50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贵港市结合本地实际,于10月27日出台了《贵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配套实施办法并正式实施。 

  一是明确自用资产管理细则。办法对资产的购置、取得登记、使用、处理、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和管理考核等进行了细致说明。要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的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情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是明确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细则。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合作,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的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通过审批。同时,不得从事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等经济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直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明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四是明确对外担保管理细则。市直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报贵港市财政局复审,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同时,配套出台了《贵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贵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前者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后者主要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招租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说明。 

     

信息报送:贵港市财政局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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