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

27.07.2015  12:16

去地方化”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聚焦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

徐硙

 

  

  作为本轮司改的四大任务之一,“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直接触及体制核心,被视为司法改革的“硬骨头”。

  如何处理司法系统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检察院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变司法机关层级管理制度,这些都对下一步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去地方化”,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但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同级党政机关管理,导致司法活动经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宗旨就是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从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实现人财物统管直指去地方化这根司法体制改革的‘硬骨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通过此次改革,各省司法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检察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法院、检察院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多地试点,探索司法机关层级管理制度改革

  在率先启动司法改革试点的上海,正在探索实施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省以下统管机制,改革司法机关层级管理体制。

  在人员管理方面,上海市形成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上海将组建由各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

  在财物管理方面,则将区县司法机关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清查登记各类资产,也由市里统一管理。

  “这样有助于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可靠保障。”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平说。

  更多因地制宜的探索在各个试点省市展开。为了让法院、检察院与地方适当脱钩,今年1月起,湖北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全部实施了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过去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财政收入状况有关,有的地方经费困难,难免有执法创收的冲动。全省财物统管之后,开前门、堵后门,保障更充足。”湖北省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说。

  同时,各试点省市司法机关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采取系列措施探索完善财物管理体制。吉林省检察院在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按照全省检察机关上年度上缴非税收入总额的20%建立备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检察院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和检察人员伤残抚恤等特殊情况的经费保障。

  多措并举,优化制度设计助改革进一步深化

  一些试点地方反映,当前省级统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负责部门、管理内容等制度性安排还需进一步明确,编制外人员的经费保障问题还要更加细化,地区间过去的工资标准差异如何平衡等,这都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专家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可考虑将各省内地方法院、检察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根据办案数量确定省内各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数,切实化解各地忙闲不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对法官检察官的统一管理,试点地方均按照中央要求,实行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遴选、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实行统一的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从专业角度对法官检察官人选进行把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确保法官检察官人选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依照相关程序,由院长、检察长提名任命;各级人大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任免。(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