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知假买假”行为 是否合法能否获得十倍赔偿

28.03.2016  10:0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盘利斌)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知假买假,并用法律武器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被称为“职业打假人”。由于购物的目的或者掺杂了获利私心,他们因此遭受了不少市民的质疑。那么,“知假买假”索取十倍赔偿这一行为是否合法?近日,良庆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知假买假”赔偿案件。

  2014年,南宁市民叶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时发现,某品牌的黑木耳和新疆贡枣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均模糊不清、容易脱落,有些生产日期旁边还存在刮擦过的痕迹,且生产日期最后没有任何代码,无法辨别受委托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也无法识别该食品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随后,叶先生购买了一批该产品,共计504.4元,他将食品包装拆封后还发现,这几袋食品颜色暗黄发黑、气味刺鼻。

  随后,叶先生向超市方索赔十倍赔偿,但被拒绝。于是,叶先生将超市方诉至法院。2015年7月份,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决涉事超市“退一赔十”,涉事超市不服上诉,但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日前,因涉事超市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叶先生向良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威慑下,涉事超市最终自动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品监督,净化市场也是群众所期待的。对于“知假买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消费者“知假买假”并索赔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鼓励和保护。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安全食品是严格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其十倍赔偿责任。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