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中有借款内容却不能当证据 出借人自吃哑巴亏
广西新闻网 大新12月3日讯 (通讯员 王洪平)“二十几年的老交情了,没想到他竟然翻脸不认账!”近日,一个面容焦急的中年男子黄某来到广西大新县法院,声称一个老朋友欠了他3万元钱,现在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要求法院帮其讨回公道。
该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及听完黄某的陈述后,立即让他拿出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细心的法官发现黄某提供的证据除一张1.8万元的借条外,另有1.2万元的借款只有一条手机短信用来证明被告借款情况。
在法官的询问下,黄某道出了事情经过。农某某与他原是多年的老朋友,除了平日上班以外,他私下里也做些投资赚钱。因资金需要,农某某向黄某先后借了1.8万元,并约定每月高达6%的利息,双方可谓互为受益。今年2月,农某某又向他借了1.2万元,并承诺几日后就能连本带利还上。想着不过几日就能坐收利息,且农某某向来信用不错,黄某便也没让农某某写借条就把钱给了农某某。谁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农某某也没来还钱,黄某感觉事情不对,便前往农某某家,却被告知其早已出走。随后,他一直打农某某电话,农某某却一概不接,只发来几条手机短信,内容大致是让他安心,自己一定会还他那1.2万元和此前写有借条的那笔1.8万元。于是,便有了上面那份“短信摘录”的证据。
虽然黄某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与其抄写的“短信摘录”相吻合,但是由于现行的手机号码并未实行实名制,黄某不能证明向其发短信的机主即是被告农某某,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被告农某某未到庭,也无法对该份证据质证。最后,法官对该份“短信摘录”证据不予认定。
“本想多赚点利息,没想到本钱都难要回了。早知如此,当初就不借了。”黄某感慨地说。
法官提醒,现在民间确有许多人通过放贷谋取高额利息,但同时也伴随着很大风险,当事人更应该保留好证据以免引起纠纷时没有凭据。而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作为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其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尚且薄弱,还需要综合全案的事实和其他证据才能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