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掉入邻居家石灰坑溺水身亡 双方各承担五成责任

29.11.2014  22:07

  11月3日 平乐县人民法院

  王浩和王东都住在平乐县张家镇,两家人是邻居。

  王东家去年年底准备起新房,在自家屋后菜地挖了一个坑用于装建房用的石灰。房子起好后,王东没有回填石灰坑,也没有在坑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今年3月20日中午,王浩的妻子发现原本在家玩耍的儿子不见了。王浩和妻子到处寻找,可是都没有找到,只好到派出所报警。最终,在王东家菜地的石灰坑里发现了不幸身亡的孩子。

  王浩家办完后事,决定到法院起诉王东。王浩认为,王东在其挖的石灰坑旁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儿子溺水身亡,要求王东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余元。

  王东则认为,小孩死亡时不到两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浩夫妻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管理作用,因此应该承担八成责任。此外,石灰坑在王东家菜园里,不在公共道路边,小孩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管理使用区域,剩下的二成责任也该由王浩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东明知该石灰坑如未回填或设置防护设施,必然存在安全隐患,这与小孩溺水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浩夫妻俩也有责任,两人疏忽大意,对孩子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看护及监管义务。

  最后,法院一审宣判,王浩、王东各承担五成责任,王东需赔偿王浩各项损失7万余元。

  王东不服,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谭熙 通讯员阳国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