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四举措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03.02.2017 16:07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土地政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作的主体,要将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按期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尽快形成新局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作,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二是调整开发布局,加大资金支持。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政策,对伴生矿优化开采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地要保障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经费,整合资金,将矿山调查、监测、规划编制、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逐年予以安排;同时鼓励第三方治理,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完善保证金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矿山企业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向社会公开,每年各地监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展信息要向社会公布,强化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完善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将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发证矿山的保证金收取权限下放到矿山属地市级财政部门,减轻企业负担,调整保证金核算方式,支持企业边生产、边恢复。
四是加强检查督导,曝光反面事例。各地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在每年11月底前,对本地的矿山地质环境工作情况开展年度自评工作,自评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评价,并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遴选一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正、反面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给予宣传报道或曝光,引导形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3.02.201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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