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碰瓷者”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刑

27.02.2015  13:11

警方缴获的作案车辆。

  2014年3月20日,广西北流警方奋战半年多,辗转于广西、广东、云南、福建、海南等省(区),行程2万多公里,打掉了4个“碰瓷”抢劫团伙,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人,破获系列“碰瓷”抢劫案250多起,缴获作案用轿车6辆、车牌9副及其他作案工具、赃物、赃款一批。日前,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个“碰瓷”抢劫团伙20名犯罪嫌疑人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9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据悉,这是广西首起以“抢劫罪”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案例。

   判决——

   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驾乘车辆在高速路上以“碰瓷”方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逼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目标车辆,以索赔名义采取恐吓、胁迫、哄抢、骗、打等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涉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最终以涉嫌抢劫罪将系列被告人起诉到法院,这是广西首例以抢劫罪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案件。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恐吓、胁迫,甚至殴打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主观上均是通过“碰瓷”方式,采取暴力手段索要“赔偿”,客观上当场实施语言恐吓相威胁的手段,使得受害人恐惧而被迫当场交出身上的财物,侵犯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被告人岑某章、陈某文、林某、曾某华、唐某世、张某新、梁某豪、李某澄均属多次抢劫,依法应予惩处,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一审判处被告人岑某章有期徒刑13年零7个月;陈某文有期徒刑13年零7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1年零9个月;曾某华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唐某世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张某新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梁某豪有期徒刑15年;李某澄有期徒刑14年零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