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基本定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其中,商品包括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也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的商品。该指标不包括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用于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的价值量,也不包括居民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支出和农民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支出费用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用于反映国内消费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地域分布情况,也能基本反映居民和社会集团对实物商品消费需求的总量和变化趋势。
二、统计和计算方法
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下同)消费品零售额、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与其他行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三部分之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业单位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批发单位、 500万元的零售单位、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单位,有15万家左右,实施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为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单位,有2900多万家,实施抽样调查。
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由国家统计局直接对所有限额以上单位的零售额数据进行超级汇总得出。全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通过分层随机抽样方法获得,样本单位有10万家左右。国家统计局根据上报的样本资料对各地区数据进行复核验证推算,计算得到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的全国数据。对其他消费品零售活动,利用相关资料通过推估算的方法取得零售额数据。
三、资料来源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地方各级统计局具体承担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限额以上单位采取全面报表调查,层层培训布置到企业,地方各级统计局层层审核企业上报的原始数据,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时上报综合数据和分企业数据。限额以下样本单位采用企业自行上报调查表或派调查员上门访问的方式收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