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剑指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十二种情形

17.04.2015  10:56

 

  【原标题:专项检察活动剑指十二种情形】

  正义网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徐盈雁 实习生 高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主要情形共有十二种。

  新闻发布会透露,近年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呈反弹之势,虚管现象也不断凸显。袁其国首先解释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的含义。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发生在执行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之后,已经开始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环节。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发生在有关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环节。虚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被列入监督管理,但是执行机关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脱管是这个人不见了,漏管是在名单中没有这个人或者说没见到人,虚管就是不管。

  袁其国介绍,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问题,有社区服刑人员交付脱节的问题,也有执行机关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归纳了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十二种主要情形: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且未将罪犯交付执行,致使漏管的。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漏管的。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四是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的。五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未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并办理交接,致使漏管的。六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漏管的。七是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管,致使其脱管的。八是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九是司法行政机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十是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十一是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后没有追逃,致使应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十二是其他原因造成脱管、漏管的。

  袁其国表示,与在监狱里的服刑人员相比,社区服刑人员只是服刑场所不同而已,其罪犯身份和依法接受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的义务都没有改变。如果不断发生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那么将对我国的刑罚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重大隐患。因此,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