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对“酒鬼”有用吗?

04.12.2014  12:16

  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么办?对此,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11月3日现代快报)

  江苏省首例“禁酒令”出台,在一片赞扬声中,笔者却隐隐生出些许忧虑。

  孙诚平时每天都要喝两顿酒,每次喝六七两白酒。被称为“酒鬼”,意即喝酒之后就丧失了人的基本认知,沦为胡作非为的“”了,这个时候再跟他讲道理讲法律讲人性根本行不通,而且他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受害人反抗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从法律上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司法机关宣告的“禁止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犯罪后果不严重,对社会危险不大的人,可以进行某项行为的禁止,如违反就将缓刑转成实刑。禁止令对于很多情绪化犯罪很有意义,但孙诚显然不在此列,他长期酗酒,打骂妻女,假如不是妻子几次打落他点燃的打火机,假如孙诚力大如牛,假如不是妻子机敏带孩子逃跑,后果不堪设想。而在“醉驾入刑”的比照下,一次醉驾便要接受严厉处罚,孙诚属于醉后点火伤害妻儿,用“禁酒令”绑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未免不当。

  从医学上看,孙诚患上了严重的酒精依赖症。指饮酒的时间和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饮酒者无法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导致躯体、心理、社会多方面严重损害,常有人格改变,焦虑和抑郁状态,自杀等情况发生。酒精还导致社会损害:交通事故、家庭暴力、人身攻击等。孙诚是当地是有名的“酒鬼”,经常在醉酒后迁怒妻女,打砸家具,放火“同归于尽”更是长期心理变异的积累。而酒精依赖症是一种成瘾性脑疾病,通常的医学治疗都难以根除患者的心瘾,现在没有任何医疗介入,一纸单纯的“禁酒令”根本不能解决问题。

  从执法效果看,检察院会采取专人不定期抽查和传唤等手段,居委会等所有认识他的人共同对他实施监管,这种没有具体责任人的监督力道如何不难想象。而孙诚的妻子、女儿是他的直接监管人,孙诚酒后滋事多年,想必街坊四邻、亲戚朋友不会没有耳闻,也不会没进行过规劝,而妻儿长期深受其害一定苦口婆心劝阻,如果有效,何至于变本加厉,发展到酒后纵火的地步?

  归根到底,这是一种家庭暴力和刑事侵害,只不过是借着酒精的醉意遮掩了家暴和犯罪的实质。行为人醉酒,法律不能微醺,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由此可见司法审判深远的示范作用。当下司法实践中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而应该根据案件的实质、危害程度、司法意义给与科学预判。就此案来说,“禁酒令”对偶尔饮酒发酒疯的人或许有效,但对“酒鬼”的作用实在是不容乐观,相反,温柔的“禁酒令”弱化了法律威严,会加大部分群体的侥幸、推脱、掩盖心理,有碍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大胆推理一下,酗酒纵火就颁布禁酒令,持刀杀人是否就颁布“禁刀令”呢?(斯涵涵)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