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试行海域收储抵押登记制度
24.08.2015 18:46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办法》明确,海域收储指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海域收储机构对拟开发的海域进行前期整理、储备以备供应的行为。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收回的,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的,闲置海域依法收回的,非法占用、转让海域依法收回的,以及未开发利用的海域,可纳入收储。
《办法》规定,收储海域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海域供应计划,由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办法》要求,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海域收储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海域收储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海域收储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海域收储机构根据批准方案收储的海域,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凭登记凭证可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融资。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4.08.2015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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