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伪造单位证明“借钱” 骗取钱财数额巨大

11.09.2015  11:47

  离职人员伪造单位证明“借钱

  认为法院判决量刑不当,钦北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月8日,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通报一起诈骗案例: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职工宋某琨与他人合伙伪造工作单位证明,向民间信用放贷者诈取钱财26万元。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因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并认为法院判决量刑不当,检方决定对此案提起抗诉。

  宋某琨曾经是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后因故离职。他曾向民间信用放贷者欧某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以此借钱还债。轻易成功后,他萌发了伪造工作单位证明骗取欧某钱财的念头。

  2014年6月,宋某琨帮助当地一名司机许某,伪造了一份许某是钦州市钦南区旅游局退休干部的证明,并介绍许某给中介人黄某武,去钦北区大寺镇找到欧某。许某用那张假证明,向欧某借款4万元。事后,许某给黄某武中介费4000元,分给宋某琨2.6万元,自己分得1万元。

  检方查明,宋某琨与他人以这种手段,从欧某处诈骗钱款共26万元,宋从中分得16.3万元。2015年6月1日,宋某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认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生效后,警方发现宋某琨牵涉另一起诈骗案。原来,在2014年5月,他在钦州一家租车行租下一辆小轿车,后通过伪造车主资料,将车子抵押给他人,从中获取借款5万元。2015年1月,钦北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两万元。

  警方将漏罪的情况反馈至钦北区检察院,后者向钦北区法院提出,应对宋某琨一并处罚,并依法撤销原判的缓刑宣告。钦北区法院最终决定,撤销2015年1月的租车诈骗案判决书中缓刑4年执行部分;以诈骗罪对宋某琨诈骗欧某一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两起诈骗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3万元。

  钦北区检察院认为钦北区法院的判决适用缓刑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于8月5日向钦州中院提起抗诉。目前,此件抗诉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黄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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