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私炮燃放被炸身亡 卖家赔偿41万元获缓刑
广西新闻网 南宁12月5日讯 (记者 胡雁 通讯员 蔡梦婕 黄鑫) 为了逐利,两男子贩卖私炮,造成了一人死亡的悲剧。12月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销售“私炮”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军、孟某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孟某军、孟某宋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坛洛村新街经营着一家“老孟批发店”,销售鞭炮并拥有正规的营业许可证。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孟某军、孟某宋听说“私炮”更容易赚钱,便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从私人炮贩处购进大量“私炮”,打着正规经营的旗号,将正规的鞭炮和“私炮”混在一起公然向群众出售。在明知上述“私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昧着良心继续销售。
2014年1月30日晚,受害人李涛(化名)从批发部购买了一款礼花弹后,拿到自家楼顶燃放,在短短的3秒钟内礼花弹就爆炸了,由于李涛当时没有及时离开躲到安全的位置,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烟花直接飞出并在李涛的头部爆炸,李涛当场死亡,除夕的团圆夜变成了离别夜。经检测,受害人李涛购买的礼花是“私炮”,并且是该批发部“私炮”中威力最大的96毫米内径单发高空礼花炮。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允许个人燃放的小礼花单筒内径应≤30毫米,但李某购买的此款礼花单筒内径为96毫米,远远超过国家标准,为非法烟花爆竹产品。2014年2月27日,孟某军、孟某宋与李涛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军、孟某宋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而予以销售,致一人死亡,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并赔偿了4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西乡塘区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