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最新规定:41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须经检验
2月1日,据广西检验检疫局通报,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国2016年进出口税则及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目录》)进行了调整,将硫化钠、氰化钠、甲苯、乙醛、丙酮、乙酸酐、壬基苯酚、甲苯二异氰酸酯等41个海关商品编码的危险化学品列入该目录,自2016年2月1起正式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届时,未经检验的上述危险化学品,将禁止进出境。
据广西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处长杭德浩介绍,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此前,已有部分危险化学品列在《检验检疫目录》中,这次列入该目录的41个海关商品编码的危险化学品属新增加的。2015年,广西检验检疫局检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8200批、1610.1万吨、货值65.26亿美元,种类包括原油、汽油、煤油、石油气、丁烷、甲醇、甲醛、甲酸、硫酸、磷酸、硝酸铵、硫化钠、硫磺、对叔辛基苯酚等70多种。
广西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需要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符合性声明、中文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对使用抑制剂的危险化学品,还需提供抑制剂的名称、数量和种类等说明材料;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需要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使用抑制剂的危险化学品,还需提供抑制剂的名称、数量和种类等。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鉴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技术整改,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允许进出口,对无法实施整改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将实施退运或销毁,无法实施整改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将禁止出口。
同时,还希望相关企业,及时与辖区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尽快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最新的检验检疫规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在危险化学品装运前,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并在包装上张贴危险公示标签、随附安全数据单等,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做好进出境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