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材料

06.11.2014  20:43

一.事项名称: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非行政许可)

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经营者

五.办理流程:

1、申请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人员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报提交材料:

1、《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4份);

2、种子经营者办理的在备案机关管辖有效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窗口电话:窗口咨询电话 :0771-3216155    南宁市农业局的咨询、投诉电话:5530232

九.投诉电话:市监察局:0771-3221234  市政务办:0771-3221219;

十.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6:30。

十一.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2楼2组市农业局窗口

十二.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