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马替尼等7种特殊药品纳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保

13.10.2018  12:4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史小辉)昨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保局获悉,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负担,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将伊马替尼等7种特殊药品纳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治疗时,按规定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片)、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吉非替尼片、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埃克替尼片7种特殊药品治疗的费用,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乙类支付范围。

  同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慢性乙型肝炎,并已享受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上述7种特殊药品治疗的费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并实行病种年度基金限额支付。

  支付标准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特殊药品治疗费用享受北部湾政策住院医疗待遇。乙类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支付75%,退休人员支付80%。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其发生的特殊药品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支付70%,退休人员支付75%。

  在每一个参保年度内,属于慈善援助项目、援助部分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使用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年度统筹基金限额支付额度指标以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北部湾政策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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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治疗及取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专科医师诊治及定点零售药店取药。

编辑:覃凤妮